志愿者管理制度

锦州市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和可以奉献的资源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人。

第二条图书馆志愿者直接为图书馆对外服务、工作运转提供服务,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权利

(一)参加图书馆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培训、调研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提供服务期间获得图书馆及其他志愿者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三)对图书馆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义务

(-)严格遵守志愿者服务守则,自觉维护图书馆的声誉和形象;

(二)及时、认真完成本志愿者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馆志愿者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志愿服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馆内(展览)参观接待、讲解;

(二)大型活动和会议的会务、撰写通讯;

(三)读者咨询、导引;

(四)图书整理;

(五)为残障读者服务;

(六)文明督导;

(七)专题辅导、咨询;

(八)阅读推广活动;

(九)其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第六条 志愿服务时间

(一)原则上高级志愿者服务每季度至少1次,每次至少2个上时;普通志愿服务一般每月至少1-2次,每次2个小时;

(二)如因故不能在时段完成志愿服务,须提前1天请假或调班。

 

     第三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七条 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

(一) 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身心健康;

(二)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

(四)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遵纪守法。

第八条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 到锦州市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填写统一格式的志愿者报名表;

(二) 由锦州市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通知报名者参加面试;                   

(三)对面试合格者个人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四)评议合格者,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正式成为图书馆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离职

(一) 志愿者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志愿者团队, 志愿者退出应提前15天提交书面申清, 并交回志属者服务手册;

(二) 对于志愿者在排定的服务时间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的,视为自行退出志愿者团队;

(三) 对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志愿者, 5个月内没有到馆服务或服务时间未达到3天, 视为自行退出志愿者团队;

(四)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 将视情况采取提醒、 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服务资格并不再录用 。

        

 第四章奖励与表影

第十条 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在本馆自办刊物、 网站进行宣传、 推介;

(二) 本团队作为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 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 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三) 对于服务超过50小时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书:

(四) 定期安排志愿者心得交流活动;

(五) 组委会每年对志愿者评定一次, 根据 «志愿者服务手册»记录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 服务效果显著的, 授予“锦州市图书馆优秀志愿者”称号, 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

第五章志愿者服务守则

(一) 图书馆志愿者应是热心公共文化事业, 决心为此贡献自己力量的人士;

(二) 在服务开始前接受图书馆的培训和指导, 并积极主动地查阅相关资料, 掌握更为丰富的图书馆馆藏、 文献索引等与所报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知识;

(三) 按议定的时间、地点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内容 。 志愿者的服务不能干扰图书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着装整齐, 并佩带统一的志愿者识别标志;

(五) 在进行对读者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时, 应该言辞礼貌, 不能侵犯读者的尊严或与读者发生冲

如果读者的行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应该找图书馆职工进行处理

(六) 爱护图书馆财产,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维护环境整洁;

(七) 对于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由志愿者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馆志愿者服务守则的行为,或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的,经管理部门讲座讨论通过,可终止其服务资格;对利用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