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锦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2015年5月28日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锦州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Jinzhou Society of Library Science。 第二条 学会是依法成立并经锦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锦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接纳的本地区图书馆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锦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锦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认真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和动员图书馆工作者,为促进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为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促进图书馆界出成果、出人才,为繁荣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锦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锦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学会是锦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和上级图书馆学会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住所:锦州市市府路63号,邮政编码:121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为科研课题提供文献服务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服务,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建设等服务; (三)编辑、汇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方面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特别是信息管理、知识管理及数字化方面),介绍推荐图书馆学前沿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优秀科研学术成果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通过讲座、参观学习与交流、短期培训班及各层次的函授学习等形式,普及图书馆学及其相关知识,介绍推广与学会工作有关的科研成果及先进经验,活跃本地区图书馆的学术气氛,发现并推荐中青年科研人才,促进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五)接受省图书馆学会的领导,加强与兄弟市图书馆学会及其他学科学会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表彰、奖励在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七)积极向党和政府、向本系统的领导提出有关图书、信息事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八)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取得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者。 团体会员: 全市大中专院校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和各县(市)区图书馆,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类型文献情报信息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图书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违反本章程,连续十二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经市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学会小组推荐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及特邀代表组成;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代表地方学会而当选的理事,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更换的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指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动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8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